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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资讯分享] 趁小女友「蒙眼激战」偷拍!6年后外流Telegram群组 渣男掏23万免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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霓裳舞落2026-09-28 17:40:15



男子与未成年女友蒙眼激战,却趁机偷拍,影片多年后流入通讯群组,法院审理后判刑1年4月、缓刑5年;图非当事人。

高雄一名男子阿豪(化名)与未成年女友小晴(化名)蒙眼激战,过程中偷偷拿手机录下两人性爱过程,并将影片私藏。没想到影片突然外流至Telegram群组,小晴愤而报警提告。法院近日审结,因阿豪以23万达成调解,最终依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》判1年4月,缓刑5年,须服义务劳务120小时。

判决指出,阿豪与小晴过去曾为情侣关系,男方明知女方于民国107年至108年间仍为未成年,身心发展与性自主能力未臻成熟,竟于107年11月1日晚间在住处与小晴发生性行为。过程中,阿豪利用小晴蒙眼、无视线防备的机会,偷偷拿出手机录像,拍下两人激战过程。

这段秘密被阿豪隐藏多年,不料113年12月间,该段性影像竟流传在通讯软件Telegram群组中,小晴女友人无意间发觉并转告。小晴得知自己当年遭男友偷拍,立即前往高雄市刑大报案提告。

高雄地院审理,阿豪为满足个人私欲,侵害小晴性隐私,严重危害女方身心发展,对他人身体及性隐私的保护毫不尊重,甚不可取。考虑其坦承犯行,且与小晴以23万成立调解,依约履行中,勘认有弥补过错之举,依拍摄少年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1年4月,缓刑5年,缓刑期间须付保护管束,另须提供120小时义务劳务,而手机及该性影像宣告没收。可上诉。

★提醒您:

保护被害人隐私,避免二度伤害、移除下架性影像,洽性图像处理中心、终结性影像,不拍摄、不持有、不下载、不分享。

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,散布、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、图画、声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陈列,或以他法供人观览、听闻者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。意图散布、播送、贩卖而制造、持有前项文字、图画、声音、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、私给等行列以免触法。

根据刑法刑法319-3条,未经他人同意,无故重制、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公然陈列,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像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。 犯前项之罪,其性影像系第319条之1第1项至第3项摄录之内容者,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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